通过制定信息采集范围标准等措施规范信用体系建设
发布时间:2018/3/7 阅读:162

时间:2018-03-06   来源: 青年时报(杭州)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明确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社会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在此次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移动浙江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郑杰提出了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法》将有助于健全我国信用管理法治体系,进一步满足国家治理、市场发展的切实需求。
        郑杰说,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当下,互联网浪潮的席卷与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极好的支撑,而建立相对完善的法治体系则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与前提。对于我国社会信用立法是否可行,郑杰作了深入的调查研究与思考,并提出了具体建议。
        一是建立社会信用信息分类及归集基本法律制度。明确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的范围,规范采集市场信用信息的行为,妥善处理各种平台关系,建立市场信用信息法律制度,注重发挥市场的基础性、决定性作用。
        二是建立信用的有效奖惩机制。建立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突出市场力量,引导行政示范应用,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明确严重失信行为及其特别惩戒措施,规定法人、自然人之间失信信息的联动事宜。
        三是加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赋予信息主体的知情权,规定记录消除权为五年,赋予信息主体异议权,规定失信主动修复权。
        四是规范和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要求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信用服务行业发展,要求信用服务行业合法合规经营,鼓励各级政府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环节使用信用报告,鼓励信用服务机构自身积极创新产品等。
        五是加强信用环境建设。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带动全社会诚信水平的提高,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要起到诚信示范作用,积极普及诚信教育,加强诚信宣传等。
主任记者 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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