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信用体系建设稳步推进
发布时间:2016/10/21 阅读:902

时间:2016-10-19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作者:师第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第七十一章“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提出,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重点领域信用建设,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健全激励惩戒机制,提高全社会诚信水平。
         这组稿件报道了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的部分新政的内容。从充分利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做好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到完善科技创新投入机制,建立科研资金信用管理制度,再到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种种政策部署让我们看到,“十三五”时期,与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提高全社会诚信水平相关的一系列工作,正在稳步推进。

充分利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中国经济导报讯 国务院办公厅前不久发布《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同时发布《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要求,在企业信息归集共享过程中,凡是能通过全国或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交换信息的,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重复采集。
        国务院办公厅给工商总局的《复函》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方案》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逐级落实工作目标和任务,并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保障,确保在2016年底前初步实现各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予以公示。 
       《方案》围绕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所做的部署,从不同方面涉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或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和使用。其具体部署包括: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通过有效的信息化手段提供给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归集于企业名下。


——鼓励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全量使用公示系统中企业名下信息,并充分挖掘数据价值,促进协同监管和信用约束。


——依托公示系统,充分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地方共享平台,建立体系完整、责任明确、高效顺畅、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全面、及时、准确地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产生的企业信息统一归集于企业名下,依法向社会公示。


——在企业信息归集共享过程中,凡是能通过全国或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交换信息的,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重复采集。通过上述方式不能实现公示系统功能要求的,要采取有效的信息化手段予以保证。记于企业名下的信息,由工商部门及时交换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并动态更新。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归集的内容和方式参照执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将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于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归集至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于20个工作日内(含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归集信息至工商部门的7个工作日)公示于企业名下,并及时交换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师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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